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業務報告的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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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公告〔2016〕第29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18
根據北京社保代繳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現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
事項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業務報告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第2號)全文廢止。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社保代繳。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18日
政 策 解 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規定,制定機關應當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
市地方稅務局結合工作實際,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過程中,決定全文廢止《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
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業務報告的公告》北京社保代繳(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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